{{ $t('FEZ002') }}學務處|
有關我國可瀏覽之網站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,倘經貴校溯源獲悉違法之境外網站,可提供違法網站資訊予本府衛生局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局114年7月16日新北衛健字第1141416466號函及續本局113年9月30日新北教衛環字第1131937136號函(諒達)辦理。
二、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:「任何人不得製造、輸入、販賣、供應、展示或廣告下列物品:...二、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。三、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,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。」
三、衛生福利部為強化對上述違法之境外網站之查處,函知本府可依行政執行法第36條規定,請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對該違規網站予以停止解析之處理。
四、本校如查獲違反菸害防制法之行為,除依本局113年9月30日新北教衛環字第1131937136號函將違規行為人紀錄表及違規供菸者紀錄表函報衛生局;如獲悉類菸品或未通過健康風險評估之指定菸品來源違法網站賣場,可填具「違法網站資訊彙整表」(如附件)函送衛生局,俾利衛生局查處停止解析事宜。
{{ $t('FEZ003') }}2025-09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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